【父母移民】这项要求经常被忽略却又很重要

By

18 十一月 2019
 

 

【父母移民】

办理签证中不可以忽略的一个要求

很多朋友在拿到澳大利亚永居身份之后就开始考虑申请父母来澳洲定居,根据目前的移民政策,子女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签证类别给父母办理移民:

01

Subclass 103 – 父母排队移民

02

Subclass 804 – 年迈父母排队移民

03

Subclass 143 – 一步到位父母付费移民

04

Subclass 173 – 父母付费移民临居签证(需转143而拿到永久居民身份)

05

Subclass 864 – 一步到位年迈父母付费移民

06

Subclass 884 – 年迈父母付费移民临居签证(需转864而拿到永久居民身份)

以上每个签证类别的申请要求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共同的要求是每个申请人都需要满足的:

1

申请人子女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有效的新西兰公民。

2

需要证明担保子女已在澳洲定居。

3

所有父母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都需要符合“家庭成员平衡比例测试”标准:

即申请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子女长久居住在澳大利亚,或申请人子女中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比居住在其他国家的要多。

4

需要有经济担保人来做经济担保,即Assurance of Support (AOS) 。

经济担保人可以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一个成年人。经济担保的目的是向移民局承诺:通过付费移民拿到永居的父母在入境澳洲的10年之内,通过排队移民拿到永居的父母在入境澳洲的2年之内,不会依赖任何形式的澳洲政府补助。

5

在经济担保人通过AOS担保测试后会被要求缴纳担保金(AOS BOND)。担保金将于10年后返回给担保人。付费移民的担保金额主申请人为10,000澳币,每增加一个副申请人,担保金增加4,000澳币。排队移民的担保金额主申请人为5000澳币,每增加一个副申请人,担保金增加2,000澳币。

6

申请人需要经过品格和健康测试。

 

以上要求的第二点- 证明担保子女已在澳洲定居,是很容易被申请人所忽视的一项要求,也是我们在这篇文章中要着重分析的。


根据移民条例,定居(settled)这一要求在签证申请递交的时候(Time of Application)和审核签证的时候(Time of Decision) 都需要满足。


有很多人认为,移民局对定居的要求是拿到PR后在澳洲居住满两年以上,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移民条例对定居的定义是“合法地在澳洲居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a reasonable period)。


根据移民政策,合法在澳洲居住的时间包含了在澳洲持有临时签证的时间。比如,担保子女开始是以学生签证来到澳洲上学,然后通过技术移民拿到了永久居民身份,那么持有学生签证在澳洲居住的时间也包含在内。


那是不是一定要在澳洲居住满两年才能满足定居这个定义要求呢?如果担保子女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在
2016年9月之前,移民局的解释是:一般情况下,移民局认定两年为“合理的时间(reasonable period)”,同时也强调要考虑到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并没有更多的解释。

2016年9月之后,移民局对定居的要求给出了更详细的解释,根据移民局政策,在签证官审核签证申请的时候,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满足居住要求:

01

在签证官审理签证申请时,如果担保子女在澳洲境内,且在递交签证申请前担保子女已经在澳洲住满两年(短期出国时间在四个月以内),(无论递交签证的时候担保子女在境内还是境外)

02

在签证官审理签证申请时,如果担保子女在澳洲境内,且在递交签证申请前两年,担保子女在境外的时间超过四个月,那么担保子女必须提交证据以表明其已经在澳洲定居。


例如,担保子女拿到PR后就开始回国定居,在PR快过期前回到了澳洲,并且在回到澳洲后只住了一年就想帮父母申请父母移民,那这种情况下担保子女就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比如担保子女或担保子女配偶在澳洲持续工作的证明;担保子女在澳洲拥有房产的证明或租房合同;如果担保人有学龄子女,子女在澳上学的证明等等。


所以在申请前担保子女没有住满两年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提供较为有力的证据,移民官也会认为担保子女是满足居住要求的。

03

在签证官审理签证申请时,如果担保子女在澳洲境外,且在递交签证申请前的两年,担保子女未在澳洲住满两年,那么担保子女必须提供证据去解释人不在澳洲的原因,也需要提供证据表明担保子女满足“定居”的要求

比如有证据能够证明担保子女或担保子女的配偶是被澳洲公司或政府机构临时派遣到国外一段固定的时间,并且会在海外工作结束后会返回澳洲继续工作;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担保子女为澳洲公司或政府机构需要持续的在海外工作,并且能够证明这个雇佣关系是和澳洲有直接联系的,比如担保子女的工资是由驻扎在澳洲本土的公司或政府机构来付,并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是付给澳洲政府。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担保子女已在澳洲定居,而在境外居住只是暂时的。


这种情况适用于之前一直在澳洲定居,但由于某些原因在签证递交前或递交后需要离境较长时间的担保子女,比如被澳洲公司外派到国外工作,或需要去国外照顾生病的家人等等

以上政策是针对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的担保子女。如果担保子女是澳大利亚公民并且长期在海外生活,那么根据移民局政策,只需要担保子女回澳洲居住满三个月便可满足“定居”要求。

 

我们也注意到,移民局的政策并没有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


按照目前移民局公布的审理周期,即便是付费父母移民,也需要等待四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被审理到。有些担保子女虽然在递交签证前已经在澳洲住满两年,但在递交签证申请后便回国,并且直到签证官审理到签证申请的时候,担保子女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澳洲境外,这种情况下担保子女也很有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以表明其满足“定居” 要求。


实际上很多担保子女拿到永居身份的时候在澳洲居住的时间都超过了两年,经过了或长或短的读书或工作的过程,并且也已经在澳洲安家立业,所以对于他们,满足“定居”的要求并不是一个问题。但仍然有一些担保人在拿到永居后长期居住于国内或频繁往来于中澳之间

对于这一部分担保子女,何时给父母递交签证申请,递交签证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供“定居”方面的证据,以及提供何种证据,都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的情况来决定

我们的移民法专家愿意在您给父母申请移民的道路上助您一臂之力。

 

18 十一月 2019